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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档案展览工作规范》

时间: 2025-03-18 08:39:57 浏览量: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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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展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DA/T 102—2024)确立了档案展览工作总体要求、组织管理、选题立项、内容设计、形式设计、施工布展、验收、开放运行、宣传推广、撤展和文件归档的工作规程,规定了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用于档案馆(室)基本陈列、专题展览的组织和实施,其他展览参照使用。《规范》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编制背景

档案馆承担着宣传教育功能,做好档案展览工作有利于丰富档案资源利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和形式,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档案展览的数量、质量、效益等是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效果的重要体现,同时,档案展览也是档案部门社会服务功能完善的重要体现。通过展览,各级档案部门可以更好地塑造和改善部门形象,展现档案价值,宣传档案工作,增强文化自信,传承社会记忆,不断推动档案管理提升和业务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四条对档案展览作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加大档案资源开发力度,统筹馆(室)藏资源,通过展览陈列等方式,不断推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档案文化精品,充分发挥档案在理想信念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关于对档案展览的要求,考虑新时代档案展览工作的特点,体现档案的时代价值和档案部门的专业担当,提升档案展览工作水平,增强档案服务效能,对档案展览工作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管理,显得尤为迫切。

2021年7月,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年会审查、国家档案局批准,《档案展览工作规范》列入2021年档案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广州市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广州市档案发展中心(广州市音像资料馆)、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联合起草。

编制原则

《规范》遵循“系统、服务、科学、适用”的原则进行编制。通过对档案展览工作全流程系统管理进行明确,以更好通过展览展示档案价值,发挥档案主体作用,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不断提升档案服务的能力。《规范》的编制以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原则,坚持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既确保展览符合政治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体现档案展览的专业性、艺术性和时代性。《规范》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要求起草。同时,为增强《规范》的适用性,起草组前往北京、上海、陕西、杭州、深圳等地档案馆调研,并多次召开编写研讨会,充分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完善充实《规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