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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的档案数据治理标准建设

时间: 2025-12-06 08:43:03 浏览量: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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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信息化战略和数字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全国各级政府充分开展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强化数据治理赋能,一体化政务服务和监管效能大幅提升。在政府治理能力日趋现代化、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的背景下,标准化水平是衡量政务部门数据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档案数据资源是支撑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资源子集,档案部门与相关主体亟须通过加强标准建设,提高档案数据治理水平,提升档案数据资源质量和管理能力,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融入数字化转型与数据化浪潮,服务于数字政府建设。

一、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档案数据治理标准的建设现状与痛点

多年来,随着国家对档案信息化事业的深入推进,我国档案数据治理标准建设已形成一定基础。从标准化实践来看,已有标准多基于档案数据的组织活动和具体管理业务而展开。立足数字政府建设的需求,结合档案数据治理内涵,通过检索汇集涵盖档案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治理活动相关内容的标准规范,整理形成代表性数据。

1、标准建设进展分析

第一,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日益完善,助力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政务档案数据资源建设。随着数智技术在政府业务活动中的广泛应用,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已然成为国家政务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应呼吁完善文件管理单套制法规标准,实现政府业务活动的全流程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 —2016)、《政府网站网页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43539 —2023)等标准不仅为公务活动、政府网站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电子档案的编目、管理和处置提供了一般方法,还取消了双套制归档的要求,强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电子公文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电子公文归档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为政务服务活动中的电子文件形成、流转、归档、保存的全流程提供了规范保障,为开展档案数据资源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二,覆盖前后端业务领域,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统筹并举。已有的档案数据治理标准基于档案管理业务实践,在档案数据形成、采集、封装、管理、移交、著录、存储备份等多个环节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标准规范,同时关注元数据、系统建设、长期保存等技术规范建设。以上标准成果有利于保障档案数据从形成、归档到长期保存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助力实现从政府部门到档案部门流转过程中的数据真实、语义完整与安全可用,保障档案数据资源的全流程可靠,从数据管理层面为发挥档案数据资源价值、服务数字政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三,体现多元治理主体,有序规范档案数据治理流程。目前形成的档案数据治理标准不仅全面涵盖了主要的档案数据管理业务流程,也体现了多元治理主体在标准化工作中的力量。如国家档案局与财政部等多部门共同起草制定的《电子会计档案规范》(DA/T 94 —2022)厘清了会计管理机构、档案管理机构及信息技术机构等之间的权责关系与工作规范,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规程》(DA/T 93 —2022)则明确规定了档案移交单位与档案馆、其他机构间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操作要求,确保档案数据在不同领域、不同主体部门间移交过程的前后一致、语义完整。

2、标准建设的主要痛点

一是尚未形成体系化的档案数据治理标准,缺乏顶层设计,标准之间不够协调。宏观指向性政策的缺位与档案数据治理标准体系不完善,容易引发标准间的协调性失衡,以及实践应用过程中的矛盾。如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 —2016)规定录像类电子文件需以“MPG、MP4、FLV、AVI等格式归档,珍贵且需要永久保存的可收集、归档一套MXF格式文件”,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2017)则将视频文件的归档格式规定为“AVS、AVI 、 MPEG2、MPEG4”。同一业务内容在不同标准之中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在实践中统一应用,不利于保障档案数据质量,从而导致数据规范性不足等问题。

二是档案数据共享和利用标准规范匮乏,无法充分保障档案数据在数字政务活动中的有效共享和价值挖掘。档案数据本身具有敏感性、隐私性等特征,因此对档案数据流转、存储、开放利用等各项环节具有更为严密的标准需求。当前我国档案部门在地方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上的数据开放有限,与数据管理机构、政府部门之间的共享也存在较多挑战。我国档案数据治理标准的建设相较于数据治理领域的标准而言,仍将重心聚焦在“收、管、存”等业务领域,缺少在档案数据共享与档案数据开发利用领域的标准建设。如国家标准委《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GB/T38664. 1 —2020)与黑龙江省《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安全管理规范》(DB23/T3509 —2023)同时从国家与地方两个维度厘清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规范,而档案数据治理标准则在共享利用方面存在显著缺口,对档案数据交换、共享和利用的规定不足,限制了数据融汇、开放共享背景下档案数据利用供给端的回应力。

三是档案数据质量管控标准仍有待完善,未能满足政府数字治理对高质量档案数据资源的需求。在“单轨制”持续推进背景下,档案数据采集和共享利用,需要更加严谨地控制档案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唯一性。当前数据治理领域出台了数据质量评价、开放数据质量控制等数据质量管控标准,而目前我国档案行业宏观政策和标准层面较为重视对档案数据的四性保障和安全管理,对档案数据采集、开放和共享利用等业务活动中的质量规范关注不足,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在大数据思维下面向数据应用需求对档案数据资源质量进行控制的要求。虽然对文书档案目录数据、红色档案数据形成了一定采集和著录规范,但面向丰富的政务档案数据资源仍有较大的标准建设空间。

二、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的档案数据治理标准建设推进策略

大数据环境下,档案数据管理复杂化、管理实践实时化、管理职责分散化、管理系统异构化,面对数字政府建设需求,档案数据管理方法与治理模式需要不断更新,档案数据治理标准建设也应与时俱进,强化自身的应用性与指导性。

1、加强档案数据治理标准体系研究,关照标准建设协调性

首先,档案数据治理标准不仅应该涵盖档案数据管理的全生命周期业务,还需要在协同治理和顶层引领方面有所体现。一是加强管理体系类标准建设,明确政府部门、数据部门和档案部门在档案数据治理活动中的具体职责边界,包括资源归集者、系统建设者、服务协同者和消费利用者等不同主体在不同阶段业务活动中所发挥的角色。二是建设完善档案数据治理的总体性、指导性标准,如针对政务档案数据的治理设计涵盖档案数据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利用、服务和主体协同要求的国家标准,为具体性标准的建设提供规范引导。

其次,在具体档案数据治理标准建设过程中,关注标准之间的内容协调性。例如针对同一类型档案数据,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不同文件中,对档案数据格式、技术规范、业务环节等应尽可能做到统一。此外,减少标准的重复性,鼓励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根据档案数据的特殊性或专门业务需要出台具有特定适用场景的标准,但应避免针对同一业务主题的档案数据治理标准的重复性建设。

2、重视档案数据质量控制和系统平台标准建设

一是完善档案数据质量控制标准建设,将档案数据质量管理贯穿于档案数据处理始终。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的档案数据治理,需要建设符合大数据治理需求的档案数据资源。从档案数据生成到长期保存的各个管理业务环节,除了保障档案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之外,还要在数据全面性、一致性、准确性和结构标准化等层面有所兼顾,便于实现档案数据与其他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的融合和应用,提升赋能数字政府建设的数据价值能力。此外,还需制定档案数据共享的准入条件、数据格式、共享质量、开放权限和安全防护等标准,促进在数字政务活动中进行档案数据质量控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是进一步提升档案数据全生命周期治理能力,完善系统平台建设标准。档案数据治理涵盖档案数据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利用、服务等多个环节,需要建立涵盖档案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的规范标准。此外,还需要推动各类政府业务系统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及大数据共享平台的科学对接,重视系统标准、接口标准建设,促进档案数据流通顺畅,保障档案数据在不同的业务部门与工作环节对应一致,确保档案数据语义完整、结构完备、全程可溯。

3、强化档案数据共享利用和档案数据服务标准建设

加强档案的“再生产”,在实现档案数据集成聚合的基础上,以用户需求或问题解决为开发导向,进一步对档案数据进行重塑,开发探索多样化、个性化与人本化的档案服务模式是新时期充分实现档案数据价值,服务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途径。开放共享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目标和宗旨,是释放档案数据要素价值能量的重要方式,因此加强档案数据共享和利用服务标准的建设,对于增强档案数据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赋能作用,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当前,通过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构建利用集约化的档案信息统一共享利用平台,已突破以往“一馆一地”的档案利用模式,实现跨馆查档、档案信息资源的集中与共享。例如,山东省档案馆依托“在鲁查档”档案服务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和远程跨馆利用两种查档方式,为查档群众提供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统一、在线、跨馆、高效的“互联网+档案服务”。结合档案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的优秀案例和实践需求,可以从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利用等多维度切入,制定有效的实施标准,包括档案数据共享标准、档案数据分级分类标准、档案数据监管标准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档案数据开发中的应用标准等,在共享利用服务标准中明确档案数据准入条件、数据质量标准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规范,以整体提升档案数据开放和共享利用水平。

三、结 语

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应充分贯彻“标准先行”的原则,出台覆盖档案数据治理业务流程全生命周期、具备广泛适用性的标准,同时扎根具体业务颁布精细化标准规范,建设具备完备性、系统性、协同性的档案数据治理标准体系。通过标准的完善,活用档案数据价值,促进档案数据共享,提升档案数据质量,支持档案数据在不同行业、部门、场景中自由应用,有助于冲破数据壁垒,提升档案部门的数据治理整体水平,为政府提升科学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提供数据赋能,回应社会公众与市场主体的档案数据利用需求。 

来源|理论探索,作者|林心宇  王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