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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时间: 2025-12-16 09:06:24 浏览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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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是规范科技档案案卷整理的核心国家标准,从组卷、排列、编目到装订等全环节,明确了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统一标准,适配科研、生产、建设等各类科技活动的档案管理需求,为不同主体的科技档案规范化整理提供了权威依据。以下从标准核心框架、关键条款解读及实践意义三方面展开详细说明。

一、标准核心框架

该标准由前言、八章正文和一个规范性附录构成,全面覆盖科技档案案卷整理的全流程,各章节核心定位清晰。其中,第一章“范围”明确标准适用场景与核心规范内容;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关联《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等配套标准,保障整理工作的协同性;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界定了科技文件、科技档案、案卷等7个核心概念,统一认知基础;第四章至第八章为核心操作规范,分别围绕案卷组织、案卷和卷内文件排列、案卷编目、案卷装订、卷盒与表格规格展开,形成完整的整理流程指引;规范性附录则提供了案卷编目的标准式样,增强实践操作性。

二、关键条款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在适用范围上,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科学技术档案的案卷整理,对于专业性较强(如航天、医药领域)和非纸质载体(如电子、声像类)的科技档案,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其核心规范内容贯穿组卷原则方法、文件排列规则、编目要求、装订规范及卷盒规格等全流程,覆盖企事业单位、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在生产、科研、基建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科技文件归档整理工作。

核心术语方面,需重点明确三个关键概念:一是科技文件,即记录和反映科学研究、生产运营、项目建设活动和设备仪器运行、维护及其管理工作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文件材料的总称;二是科技档案,指对国家、社会、本单位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并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三是案卷,即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是科技档案保管和利用的基本单元。

(二)案卷组织:组卷的原则、要求与方法

案卷组织是标准的核心内容,直接决定科技档案的成套性和系统性,其核心逻辑是围绕“保持联系、便于利用”展开。在组卷原则上,明确要求遵循科技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案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确保案卷的成套性和系统性,例如一个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相关材料,应纳入同一案卷体系,完整反映项目全流程情况。

组卷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案卷内文件需齐全完整、签章手续完备,比如科研课题的鉴定报告需具备专家签字和单位盖章,确保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二是文件载体和书写印制材料需符合耐久性要求,严禁使用热敏纸、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易褪色、易损坏的材料,保障档案的长期保存价值。

组卷方法需结合不同文件类型灵活应用:针对具体项目的管理性科技文件,应放入所针对的项目文件中,按阶段或分年度组卷;科研课题、产品、建设项目、设备仪器相关的科技文件,需按项目、结构、阶段或台(套)分别组卷;成册、成套的科技文件宜保持原有形态,不随意拆散组卷;通用图、标准图可放入相应项目文件中,也可单独组卷,其他涉及这些图纸的项目,需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图号和档号;底图以张或套为单位单独保存管理;产品局部或零部件变更、建设项目及设备仪器维修维护形成的文件,可采用插卷方式放入原案卷,也可单独组卷排列在原案卷之后,并在原案卷备考表中说明标注;产品升级换代、建设项目后评估、改扩建或重建形成的科技文件,应单独组卷排列。

(三)案卷和卷内文件排列

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科技档案的特点,制定了差异化的排列规则,核心原则是“系统成套、逻辑清晰”。通用排列规则明确,卷内文件一般遵循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的顺序;有译文的外文资料,按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排列;管理性文件内部则按问题结合时间(阶段)或重要程度排列,同时遵循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的补充规则。

专项排列规则针对四大核心类型档案细化要求:科研类案卷宜按课题可行性研究立项、方案论证、研究实验、总结鉴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申报、推广应用的阶段顺序排列;产品类案卷可按产品设计(含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技术设计)、工艺、工装、制造、定型的工作程序排列,也可按产品系列、结构排列;建设项目类案卷宜按项目前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监理、项目竣工、项目验收及项目后评估的阶段顺序排列;设备仪器类案卷则按立项审批、外购设备开箱验收(自制设备的设计、制造、验收)、安装调试、随机文件材料、运行、维护的阶段或工作程序排列。

(四)案卷编目:标准化的标识体系

编目是保障档案可检索、可追溯的关键环节,标准对页号编写、案卷封面、脊背、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等核心编目要素做了明确规范。页号编写以件为单位,以有效内容的页面为一页,已有页号的文件无需重新编写,卷内目录和卷内备考表不编页号,确保页号体系的简洁有序。

案卷封面可印制在卷盒正表面或采用内封面形式,需准确填写核心信息:案卷题名应简明揭示卷内文件内容,包含产品、课题、项目、设备名称或代字(号)、结构、阶段及文件类型等要素;同时填写立卷单位(负责组卷的部门或单位)、起止日期(卷内文件形成的最早与最晚时间)、保管期限(按规定划定的保存期限)、密级(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档号。档号是档案的唯一标识,由全宗号、分类号(或项目代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其中全宗号由接收档案馆给定(需移交的档案),分类号按本单位分类方案确定,项目代号反映产品、课题等的型号或代字,案卷号为档案排列后的流水号。

案卷脊背印制在卷盒侧面,需填写案卷题名、保管期限、档号,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填写。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需依次标注序号(文件排列顺序)、文件编号(文号、型号、图号等)、责任者(文件形成者)、文件题名(全称,无题名的需拟写)、日期(形成时间)、页数(每件文件总页数)及备注(需说明的特殊情况)。卷内备考表则用于记录卷内文件状况,说明文件的完整程度、补充情况等信息。

(五)装订与载体规格

案卷装订分为以卷装订和以件装订两种方式,超出卷盒幅面的文件需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规范折叠,破损文件需提前修复,确保装订后整齐规范,便于保管和翻阅。在载体规格上,标准明确了卷盒与表格的具体要求:卷盒外表面规格为310×220,脊背厚度可按需设定,宜采用220克以上单层无酸牛皮纸板双裱压制;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等表格规格为297×210,需采用70克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且表格字迹需清晰端正,保障载体的耐久性和规范性。

三、标准的实践意义

该国家标准的核心价值在于统一了全国范围内科技档案案卷整理的规范要求,有效解决了此前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在科技档案组卷逻辑、排列规则、编目标准上的混乱问题。其适用范围覆盖企业、科研院所、工程建设单位等各类产生科技文件的主体,为科技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统一依据,不仅提升了科技档案整理的效率和质量,更保障了科技档案的成套性、系统性和长期保存价值,为科技成果的传承、复用及后续查阅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是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