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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档案条例》颁布

时间: 2025-12-09 09:06:45 浏览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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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档案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青海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实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全省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赋能现代化新青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8章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照上位法的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档案工作经费,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二是明确各级档案机构职责并向基层延伸。明确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的职责,细化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档案工作职责。三是规范档案委托服务。规定从事档案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具备相关条件、资质要求,遵守安全保密规定,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进一步筑牢档案数字化加工等委托服务安全防线。四是对村(社区)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作出相应规定。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编写村史村志(社区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五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设置“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馆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电子档案安全、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内容。六是对重点档案、红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明确档案主管部门可依法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建设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的档案,反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促进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的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