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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时间: 2025-11-25 09:35:03 浏览量: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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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修订亮点

适用范围全面扩容:原规范仅针对企业,新规范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所有组织全部纳入适用范畴,解决了以往部分非企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无统一规范可循的问题,实现全类型单位覆盖。

明确电子资料法律效力:首次清晰界定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资料与纸质会计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为电子发票、电子回单等各类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提供了制度支撑,破解了电子凭证 “报销难、入账难” 的痛点。

强化安全多维度防护:相较于原规范,新增了对涉密安全、跨境安全的统筹要求,同时强调会计数据在生成、传输、存储等全环节的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单位结合自身情况构建适配的安全防护体系,比如对敏感会计数据加密存储,防范网络攻击导致的数据泄露。

分模块核心内容解读

会计信息化建设:要求单位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与资源投入。建设路径上,需先实现会计核算信息化,再逐步推进财务管理和决策支持信息化;技术层面要向数字化、智能化进阶。同时,单位可根据自身技术实力和需求,选择购买、定制开发、租用等方式配备会计信息系统,若委托外部开发或租用,需在合同中明确数据安全等权责。此外,还需推动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系统一体化,以及与财政、税务等外部系统互联。

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核心是遵循国家统一会计数据标准,单位需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流程等业务标准,打破数据孤岛。对于会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审核规则明晰的会计凭证,可嵌入规则实现自动审核,且审核规则需可查询、可追溯。同时鼓励单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挖掘会计数据价值,助力经营决策。

会计信息化监督:明确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拟订政策、制定标准等;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则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单位和会计软件服务商的工作,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可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同时也明确了财政部门自身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完整的监督闭环。

对相关主体的实操指引

对于各类单位: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人才培养和制度建设。例如预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要按要求对接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小企业可优先选择租用符合标准的云会计软件,降低建设成本。

对于会计软件服务商:需按规范提供软件开发、维护、培训等服务,确保软件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具备数据安全防护、可扩展性等功能。在服务合同中要清晰约定服务质量、数据安全责任等内容,保障用户权益。

该规范的实施,既为各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也为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会计数据价值释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