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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DA/T 86—2021)于2021年5月由国家档案局正式发布,并于2021年10月起实施。《规范》规定了财产保险业务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和财产保险业务档案保管、利用、鉴定与销毁等的要求和方法。
编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保险行业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中财产保险业务的险种已覆盖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多个领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8月,全国有80余家财产保险公司,然而相应的财产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仍无统一标准,导致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各式各样,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给财产保险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为规范财产保险行业业务档案管理,填补财产保险行业业务档案管理标准的空白,国家档案局提出编制《规范》,以推动我国财产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在广泛调研财产保险行业及全国档案系统单位的基础上,《规范》以人保财险业务档案管理模式为蓝本,对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过国家档案局和多名专家多次评审,不断修改完善形成。《规范》自立项至正式印发,经历十余次现场或远程调研、10次专家评审和论证、1次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共征集行业各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152条,采纳意见131条,易稿9次。
业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文件越来越多,电子和纸质文件混合管理现状突出,结合这些情况,《规范》明确了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遵照标准、载体形式、业务电子文件归档功能、业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业务电子档案安全保管等方面内容和要求。遵照标准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GB/T 18894和DA/T 70的要求,做好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归档和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载体形式方面,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财产保险业务档案同时存在纸质与电子两种载体时,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业务电子文件归档功能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应明确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的归档范围、时间、程序、接口和格式等要求。财产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功能或接口,能支持按要求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业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方面,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具备业务电子档案接收、整理、保存、统计、利用、鉴定与销毁、安全管理和系统管理等功能;应具备对实体档案进行辅助管理的功能,具备纸质档案数字化以及纸质档案数字副本管理功能。业务电子档案安全保管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应配置与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相适应的在线存储设备;应对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应每年对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形成检测报告;对出现不可读取风险的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档案及时进行迁移,保证财产保险业务电子档案的安全、可靠。